申请人:水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27136号“御泥坊 UNIF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14929号“UNICONOPTICAL”商标、第16808566号“UNIFIN及图”商标、第18414900号“御林军虫控 UNIJON及图”商标、第1344761号“优妮达 UNION”商标、第6296483号“UNION BAR GRILLE及图”商标、第6296484号“UNION BAR GRILLE及图”商标、第19195853号“三十四联 34UNION及图”商标、第24198225号“夷州台农 YI ZHOU TAI NONG UNION及图”商标、第25205745号“联爱优美 UNION及图”商标、第27539794号“UNION”商标、第40812906号“巴山兄弟 UNION及图”商标、第12744826号“大仝养生 IN UNISON及图”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