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为:深圳沃德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51324号“MEMEN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9783号“MOMEN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商标不仅可以翻译为“纪念品”,还可以翻译成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和公众识别度也在不断提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单词百度搜索结果、英文含义查询结果、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所获部分荣誉证明、产品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决定在“烟草;香烟;香烟嘴;烟斗;香烟烟嘴;烟灰缸;吸烟者用痰盂;香烟盒”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现已转让至深圳沃德韦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雪茄烟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EMENTO”可译为“纪念品”,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