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启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8965号“文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2912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411092号“MARIASHA 玛瑞莎孕婴摄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