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蒂复合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915475号“艾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958753号“艾斯蒂”商标、第59805906号“艾斯蒂”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