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启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2458号“文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53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62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9180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