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仁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9739号“极课大数据 FCLASS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92751号“极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84052号“极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09805号“极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037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极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相对独立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图形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至四核准使用的玩具出租、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