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陶正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HEINEKEN BROUWERIJEN B.V.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32类第1010235号“eNJOY ReSPONSIBLY 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248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为无效证据。二、申请人未经质证,无法核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申请人请求质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Enjoy Heineken Responsibly”是被申请人于2004年首先推出的以全球品牌为导向、倡导理性饮酒的项目。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上述项目的logo,该标识被广泛使用在被申请人商品包装、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材料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啤酒”项目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持续的商业使用。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复审商标档案信息;
2、带有复审商标的啤酒产品宣传图片;
3、《TimeOut消费导刊》杂志广告;
4、《That’s Shanghai》杂志广告;
5、《TimeOut上海-新旅行》杂志广告;
6、“喜力中国”公众号发表的文章;
7、“喜力”啤酒户外广告、电子屏广告;
8、“喜力”啤酒在电视剧等视频开头广告截图;
9、上海网球大师赛直播新闻视频;
10、《2018上海网球大师赛时间及详细赛程安排》等。
我局亦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光盘扫描件证据材料,经核实,均在上述证据中予以提交。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有实际使用。二、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展现的复审商标使用行为均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不应作为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投入商业性、商标性使用的事实依据。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经续展,专用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2020年5月1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的起始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根据证据6可知,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通过喜力啤酒微信公众号刊登宣传推广啤酒产品的文章,其中体现有复审商标标识。同时,根据证据9、10可知,2018年上海网球大师赛在指定期间内举办,五星体育节目对该赛事进行直播报道,该节目中显示有被申请人啤酒产品广告,并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此外,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及包装图片、广告牌照片等其他证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在矿泉水和汽水,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和水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