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有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46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2451号“万集卡 WWW.WJIK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92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470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435137号“SHEYIXIUJ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664527号“拇指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撤三决定、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