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克莱马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晟迈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9549号“AIRG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425号“AIRMATE 艾美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9543号“A 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6085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89942号“艾美特 AIRMATE 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38661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25255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888707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218725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550728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551646号“艾美特 AIR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5997693号“AIR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045303号“AIRMATE 艾美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6045304号“AIR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210757A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7213306号“艾美特 AIR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7227349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2613028号“AIRM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3550842号“AIRM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在呼叫发音、整体外观、整体含义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的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IRGATE”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中的“AIRMATE”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装置和设备;冰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电扇;冰柜;壁炉;消毒碗柜;电暖器;水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