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致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52099号“HAIZH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77126号“OASES OPEN AL SYSTEM SECURITY ALLIANCE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7827号“OASES OPEN AL SYSTEM SECURITY ALLIANCE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