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577060号“FUXIN SE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XIN SEALS及图 37577060

阅读:52789 2022-0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波孚鑫密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7060号“FUXIN SE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3884号“FUXIN”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宁波孚鑫密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7060号“FUXIN SE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03884号“F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277590号“长城西尔斯sea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2803号“FU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33352号“福薪Fu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36659号“富鑫FU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FUXIN”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之一“FUXIN”、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FU XIN”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密封接头(引擎部件);机器轴;水轮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泵;真空泵(机器);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37577060号“FUXIN SEA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UXIN SEALS及图 375770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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