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世茂知识产权代理(宁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红志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对第44587172号“波罗蒙柒BOLUOMENGQ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罗蒙”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早在2002年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4557号“羅蒙”商标、第321725号“罗蒙LUOMENG”商标、第3364939号“羅蒙”商标、第3364945号“羅蒙Romon”商标、第5002396号“羅蒙Romon”商标、第5111055号“羅蒙ROMON”商标、第5111057号“羅蒙”商标、第558662号“羅蒙Romon”商标、第6687477号“罗蒙”商标、第11932018号“羅蒙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罗蒙”商标在我局管理程序中获得保护的相关文件;
2、相关荣誉证书;
3、另案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衬衫”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西服制服;服装;衬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在案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部分“波罗蒙柒”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文字部分“罗蒙”、“羅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西服制服;服装;衬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商品的来源存在关联,从而引起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