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尔沃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耀禄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6日对第42882120号“Majesty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第29465847号“YOUR MAJES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在第31类共申请了48件不同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外国知名宠物食品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截图、天猫商城和考拉海购官网店铺截屏;2、澳大利亚商标注册信息;3、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网页介绍;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食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及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