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66379号“爱亲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亲通 28866379

阅读:23564 2022-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其磊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28866379号“爱亲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亲”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在本行业和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认知度。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其磊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28866379号“爱亲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爱亲”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标识,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在本行业和相关消费者中具有很高的认知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821145号“爱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8408号“爱亲 AQ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31481号“aiqin 爱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32110号“爱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802399号“爱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1年-2020年申请人企业及“爱亲”品牌所获荣誉;2.申请人各类宣传册;3.“爱亲”全国各地加盟商合同示例及门店照片;4.申请人“爱亲”系列商标在先注册情况;5.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历程;6.“爱亲”SI、VI项目委托合同及转账记录;7.引证商标的使用记录;8.“爱亲”品牌的线上媒体报道;9.参与节目录制、社会公益;10.品牌著作权登记;11.苍南县加盟商加盟合同;12.类似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3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九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爱亲”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6日

本文《关于第28866379号“爱亲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亲通 288663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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