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86557号“小罗比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罗比西 33486557

阅读:100607 2022-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红彤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33486557号“小罗比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高管股东实际为申请人的加盟商,其明知申请人在先“小罗比西”商标的情况下,在关联…

  申请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红彤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6日对第33486557号“小罗比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高管股东实际为申请人的加盟商,其明知申请人在先“小罗比西”商标的情况下,在关联类别进行抢注。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多次抢注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且多枚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已多次被认定为恶意,被申请人在41类上申请争议商标并非是出于真实使用的目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高管陈孝进与申请人的加盟合同、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2.被申请人在第10类、第25类抢注与争议商标完全相同“小罗比西”商标无效宣告裁定;3.被申请人抢注的“爱亲拼拼”、“爱亲爸比”、“爱亲奶爸”相关裁文;4.第33232152号小梦熊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询可知,被申请人成立于2018年2月23日,成立之时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董事均为陈孝进。2018年7月11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备案经理及董事变更为刘彬彬。2021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备案经理及董事变更为陈忠有。2018年7月11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陈孝进”为被申请人的监事。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爱亲奶爸”、“爱亲爸比”“爱亲奶爸”等多件与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4.申请人曾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注册第16216324号“小罗比西”商标、第25603316号“小罗比西”商标、第26072584号“小罗比西”商标、第25615979号“小罗比西”商标,上述商标现已转让予他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或者双方具有建立代理或代表关系的意图,或者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陈孝进”在2018年1月13日(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与申请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由审理查明2可知,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陈孝进”曾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经理及董事,2018年7月11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陈孝进”曾为被申请人的监事。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有知晓申请人商标的可能,且“小罗比西”并非常用词汇组合,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小罗比西”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加之,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还注册申请了“爱亲奶爸”、“爱亲爸比”“爱亲奶爸”等多件与申请人名下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已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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