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强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维诺控股(苏州)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苏州恒业康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6470号《关于第16606164号“AVEEN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27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16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争议商标在“梳妆海绵;化妆用具;修面刷;颊刷;擦皮肤用摩擦海绵;眉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20年8月26日被决定撤销其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20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本案审查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