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薛晓昌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林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8628号“清林 QinG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15176号决定,于2021年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薛晓昌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登封市清林羊肉馆自开业以来运营至今,有近20余年经营历程,申请人作为店面负责人积极维护“清林”品牌荣誉,以赢得消费者良好口碑,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副本、发票领购记录、税务登记证;2、双溪园社区区委会证明书;3、经公证的大众点评网站及清林羊肉馆评价截图;4、2019年餐饮大提升行动指导计划、申请人与供应商签订的陈列协议、食品安全自查表等;5、进货台账、微信及支付宝记录的收款清单、供应商供货清单;6、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证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7、门头及店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薛晓昌于2001年6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复审提交的证据2、3、5的双溪园社区区委会证明书、经公证的大众点评网站及清林羊肉馆评价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记录的收款清单、供应商供货清单等证据,结合证据6、7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证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门头及店内照片等资质证明及使用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