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42069号“伯格尔特.詹姆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伯格尔特.詹姆斯 36042069

阅读:105849 2022-0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勒布朗詹姆斯商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国雄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6042069号“伯格尔特.詹姆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4903822号“詹姆斯王”商标、第4903827号“天王詹姆斯”…

  申请人:勒布朗詹姆斯商标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国雄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6042069号“伯格尔特.詹姆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4903822号“詹姆斯王”商标、第4903827号“天王詹姆斯”商标、第4903842号“詹姆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勒布朗•詹姆斯的中文名称“詹姆斯”,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抄袭他人商标逾2000件,并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类似情况商标裁定;

  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被抄袭的品牌介绍、裁定;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登记信息;

  4.勒布朗•詹姆斯简介及荣誉证明;

  5.国家图书馆关于勒布朗•詹姆斯的报道;

  6.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婚纱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鞋、帽、浴帽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163件商标,其中包括“三耐一克三”、“季七匹”、“ELAL”、“MRYMK”、“寒天美意”、“维多利亚的拥抱”、“ADBAIDBS”、“品星巴”、“兰迪蔻”、“复古匡”、“公牛男女”、“淘关注”等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伯格尔特.詹姆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詹姆斯”,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雨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共拥有16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三耐一克三”、“季七匹”、“ELAL”、“MRYMK”、“寒天美意”、“维多利亚的拥抱”、“ADBAIDBS”、“品星巴”、“兰迪蔻”、“复古匡”、“公牛男女”、“淘关注”等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设计来源及使用意图,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更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冲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36042069号“伯格尔特.詹姆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伯格尔特.詹姆斯 360420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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