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三亚伊芙伯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0日对第35281394号“伊芙伯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商标、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商标、第17068233号“铂爵蜜月”商标、第17068057号“铂爵亲子”商标、第14456168号“铂爵婚纱”商标、第17450132号“铂爵女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知名企业字号和具有高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铂爵”的抢注。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相同行业,被申请人具有主观侵犯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法典》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类似情况商标案例;
2.经公证的网络评论;
3.被申请人代理人恶意代理的事实;
4.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31期(2021年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教育等服务、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电话市场营销、广告、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民法典》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伊芙伯爵”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显著识别文字“铂爵”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含义亦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电话市场营销、替他人预订电讯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至六,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争议商标“伊芙伯爵”与申请人商号“铂爵”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未构成对申请人商号的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