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丝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8日对第21990498号“慕斯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958940号“慕思 dR de RUCCI”商标、第7847473号“慕思 dR de RUCCI”商标、第15001507号“慕思 De RUCCI”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11206441号“慕思•凯奇”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侵犯申请人在先的驰名商标权。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亦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被认定驰名的通报、判决书;2、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3、引证商标创意说明;4、申请人及“慕思”品牌所获荣誉;5、相关媒体报道;6、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康有生于2016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0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竹木工艺品;枕头;家具门;沙发;镜子(玻璃镜);办公家具;家具;软垫;床垫;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2021年0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软垫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为2019年修改后新增的实体条款规定,非本案审理适用条款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慕斯誉”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文字“慕思”、引证商标六“慕思”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家具、竹木工艺品、软垫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慕思”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