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53649号“LS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SC 33153649

阅读:61075 2022-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有限公司营业策划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薇馥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佳晶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对第33153649号“LS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仅由简单的字母组成,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

  申请人:有限公司营业策划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薇馥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佳晶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06日对第33153649号“LS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仅由简单的字母组成,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区分商品来源。二、争议商标的英文具有多个含义,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翻译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制作方法,不具有显著性。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有的品牌文化内涵,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争议商标“LSC”本身并无实际含义,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亦未直接表示产品的制作方法。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在产品外包装设计上的含义说明;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争议商标有商品安全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口红;香皂;牙膏;化妆品;干洗式洗发剂;洗面奶;唇膏;美容面膜;化妆洗液;护肤用化妆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字母“LSC”构成,并无具体含义,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LSC”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制作方法等特点,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3153649号“LS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SC 331536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5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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