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万方恒业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人从众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雁西湖酒业有限公司永清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30日对第38155116号“上善雁西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564302号“雁栖湖 YANQIHU”商标、第25034237号“雁栖湖”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雁栖湖”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主观恶意,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模仿申请人商标,欺骗公众。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部分销售发票;3、产品照片;4、户外宣传材料;5、《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年鉴(2018)》节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无意去攀附任何人的品牌,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雁栖湖”相关搜索信息;2、争议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黄酒;鸡尾酒;清酒(日本米酒);烈酒(饮料)”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米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上善雁西湖”分别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雁栖湖”、引证商标二“雁栖湖”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烧酒、米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