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加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永荣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5日对第43368016号“乐雅池LE YA C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995126号“乐雅池”商标、第37818907号“LEYACH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不正当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的“乐雅池”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商业信息;市场分析;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乐雅池”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