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5831号《关于第37880540号“君乐宝 鲜奶鲜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3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457号行政判决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60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7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3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君乐宝”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君乐”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咨询、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