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城投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59038号“悦之府 ENJOY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00845号商标、第6445876号商标、第32945296号商标、第16620264号商标、第15954973号商标、第10277362号商标、第37070525号商标、第9287424号商标、第35121067A号商标、第14008548号商标、第986915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情况与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都已经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详情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