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晶晶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新维多利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78453号“炫浪Cool Wa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0691号决定,于2021年2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实地调查及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近三年对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购销合同、发票、产品及产品包装使用证据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属于自制证据,申请人不予认可,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巧克力饮料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潮安县维多利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糖果;巧克力;糕点;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虾味条;豆浆精”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5月6日。2015年9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新维多利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与汕头市可立发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鸿泰兴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新天时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2019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巧克力饮料、标识为“炫浪Cool Waves”,上述合同有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日、2019年6月3日的发票可与之相佐证。被申请人与重庆何幺妹百货超市签订的《食品购销合同》显示的产品名称为“炫浪COOL WAVES巧克力饮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显示的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炫浪Cool Waves及图”,产品名称为巧克力饮料。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在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