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秋丽
委托代理人:武汉永多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64824号“小秋水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42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