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OSE GRACA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60646号“BIZM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通过国际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限定申请,将所有涉及“零售”、“批发”的服务项目进行限定、修改为规范服务项目描述。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世界知识产权局官网有关申请商标的限定服务项目表及中文翻译。
经复审查明:在驳回复审期间,申请人向WIPO提起国际删减申请,将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的复审服务限定为不包含任何“零售;批发”的服务项目。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已符合规定,故其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