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莱尔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9872号“YOGV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将涉及“零售”、“批发”的五项服务项目进行限定、修改为规范服务项目描述。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申请商标并未经国际删减程序将其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名称修改为规范名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