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航天远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37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81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1711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1568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77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至2020年11月27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行箱;背包;公文箱;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手提旅行包(箱);行李箱;售时为空的化妆包;手提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