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墨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03368号“对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文字“对照”与英文文字“CONTRAST”并非一一对应,并且商标权利人并不相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5646号“CONTR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114278号“CONTRA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604331号“卡偌诗 CONTR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328147号“卡偌诗 CONTR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44079号“對照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故而不应当被认定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对照的英文百度搜索、词典解释、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20日第176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第178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对照”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词典等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胸罩;衬衫;外套;T恤衫;裙子;裤子;胸衣;背心;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胸罩;衬衫;外套;T恤衫;裙子;裤子;胸衣;背心;游泳衣;防水服;舞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