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363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55565号“师傅之家shifuzhiji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37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核准注销,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整体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