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46105号“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智联招聘服务作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核心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8192号“掌中招聘 聘 palmjob,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53336号“e及图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23240号“E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67111号“85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05448号“聘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08442号“e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971530号“购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3310378号“粤地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聘”标的设计过程、“聘”字的解释、实际使用图片、周边事物照片、订单、发票、获奖情况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12月16日转让至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均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聘”,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申请商标“聘”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多为与“智联招聘”组合使用,发票、合同等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上述服务上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能耗记录表出租;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