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南方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实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31日对第32539668号“SHIXI GROU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争议商标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极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恶意复制、抄袭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属于明显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2019年8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