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12561号“唯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五 35112561

阅读:149718 2022-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银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对第35112561号“唯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319148号“华五”商标 、第20256145号“精五及图”商标、第1…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银定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对第35112561号“唯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319148号“华五”商标 、第20256145号“精五及图”商标、第12903997号“五酱”商标、第9828847号“五粮”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第3467940号“五粮液”商标、第1249527号“五粮醇”商标、第1257697号“五粮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鉴于申请人及“五粮液”系列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市场参与者对此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申请摹仿申请人的“五粮液”系列品牌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被申请人还申请摹仿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剑大”、“国郎老”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荣誉证明、网络介绍、媒体报道、异议裁定书、在先案例、出售商标证明材料、商标列表、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18期(2020年11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在第3、5、16、30、32类等多个类别上共申请了56件商标,其中包括“天草丹参保心”、“天草保心茶”、“天草保心”等12件系列商标,还包括“丝蕴SYOSS”、“华侨农场”、“菲尔泰斯”、“FAIRTEX”、“JBL-HAMAN”、"刺柠吉"、“国郎老”、“古郎老”、“迎宾郎老”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共申请了56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为对他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例如“丝蕴SYOSS”为日本美发品牌、“菲尔泰斯”与“FAIRTEX”为泰国服装品牌、“JBL-HAMAN”是对音响品牌“JBL”、“HARMAN KARDON”的抄袭摹仿、“国郎老”、“古郎老”是对“郎”酒品牌的抄袭摹仿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不予注册,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

本文《关于第35112561号“唯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唯五 351125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3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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