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子江药业集团上海海尼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冯洁玲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对第43418591号“爱兰迪Ailand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2415号“兰迪LA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65625号“兰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兰迪”商标持续使用多年,且荣获多项荣誉证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出现在市场上,必然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造成不可逆的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2、产品包装图片;3、产品说明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经过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0月6日。
2、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申请并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原料药”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皮肤病用凝胶;药用洗液;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兽医用生物制剂;中药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原料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原料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人用药;皮肤病用凝胶;药用洗液;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净化剂;兽医用生物制剂;中药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在“杀虫剂;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