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亚太鼎丰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6日对第48482818号“密格朗 Meglau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Midea”、“美的Midea”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多年宣传使用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0328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5871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15462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13570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6587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3725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23737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7888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78009号“美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78004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765874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793662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4532097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18356号“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909437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918351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158490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1523735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5478887号“美的 Mid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驰名的引证商标四、十八、十九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三、“M及图”是申请人拥有著作权并在先广泛使用的作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该作品,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作品的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一贯具有囤积商标,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姓名、品牌、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资料;
2.申请人进行收购、合作的相关报道资料;
3.申请人年度报告、审计报告;
4.申请人所获奖项年份清单、部分获奖证明;
5.申请人荣获2016-2020年中国企业及《财富》世界500强的媒体报道;
6.申请人委托香港朗涛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设计商标的证据;
7.媒体对申请人启用新品牌标识的报道;
8.“美的 Midea”品牌价值报道;
9.“美的 Midea”品牌的部分宣传证据;
10.“美的 Midea”系列商标的著名/驰名商标认定证明、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
11.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的商标档案;
12.商标决定书/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13.被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及其抄袭对象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实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空气净化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饭煲、灯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MD美的及图”商标于1999年被我局认定为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7)京行终154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MD美的及图”商标使用在电饭煲、空调器、电风扇商品上,于2000年11月29日前构成驰名商标;(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MD美的及图”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启用之前,中文“美的”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中文“美的”商标的知名度延及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且“Midea”与中文“美的”商标之间已经形成直接、特定的对应关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第1523735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四)使用在“空调、电风扇”等商品上于2004年1月21日前达到驰名状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947号判决书认定,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十九)使用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第23993014号“迪泊尔”商标、第24778791号“香娜尔 CHONARER”商标、第24848042号“冠雀灵 GUANQLING”商标、第24926101号“妙欧泉 MIOUCHAN”商标、第25002339号“丹韵诗 DARINSCY”商标、第9078466号“狮罗兰”商标、第24834229号“茉莱雅 MOLEYAR”商标、第22820681号“莲花潭”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30余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加以审理。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中的“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中的“M及图”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一至十九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主张的“M及图”作品独创性较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独创性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M及图”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M及图”作品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极为接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人提交证据7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M及图”作品进行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申请人的“M及图”作品的可能。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在先图形作品极为相近,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230余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