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渔凫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文明
申请人因第18551859号“七婆豆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7774号决定,于2021年08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7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至今一直处于持续使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连锁门店招牌照。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相同。
我局将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被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0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