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滴答出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5654号“滴答滴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99149号“滴答滴答”商标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