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13534号“淘淘空中翻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淘淘空中翻滚 55913534

阅读:40100 2022-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13534号“淘淘空中翻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5028号“淘淘社区”商标、第53881027号“淘淘教育”商标、第53861…

  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狼烟知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13534号“淘淘空中翻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5028号“淘淘社区”商标、第53881027号“淘淘教育”商标、第53861312号“淘淘动漫”商标、第53865091号“淘淘少儿”商标、第37806698号“老淘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一、五均已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予以驳回,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淘淘空中翻滚”,与引证商一、五均含有显著汉字“淘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五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5913534号“淘淘空中翻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淘淘空中翻滚 559135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34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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