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盛源酒楼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87741号“京盛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0857号“京盛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39016号“京盛同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