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河天翔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名扬四海国际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9465号“大爱健康小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554号“大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41593号“大爱地暖 DDAT A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99346号“大爱全息 DA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821249号“大爱聋研 DAAI LO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请求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的中文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大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和住宅仿瓷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拍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