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46941号“彼得冷暖 BIDELENGN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彼得冷暖 BIDELENGNUAN及图 56546941

阅读:124846 2022-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砀山县彼得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46941号“彼得冷暖 BIDELENGN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8504号“彼得牧场”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砀山县彼得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46941号“彼得冷暖 BIDELENGN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8504号“彼得牧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7227号 “彼得庄园 美式家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50004号“彼得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471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呼叫及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的显著文字均为“彼得”,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会计、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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