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陵县界山翟记老鸭汤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48361号“界山翟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9042号“界山翟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428626号“界山翟记老鸭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69054号“界山丁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及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文字“界山翟记”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近,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饭店商业管理、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一、二系对其商标抢注的主张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