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流控股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87556号“NE 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4891号“ne+LINK及图”商标、第22707657号“netLIN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计算机用接口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7884号“NEOLIN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其在计算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便携式计算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