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钟镐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12264号“Shoe R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单词组合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申请商标组成单词与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没有关联,可以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hoe Rack”可译为“鞋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7类家用洗衣机等复审商品、第11类空调器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7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