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28959号“W WO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W WOER及图”享有在先合法权利,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89718号“沃尔WO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6998号“YOU WEI 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手册、审计报告、百度百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字母“WOER”,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装铠机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拌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