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北极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59251号“百变小组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17165号“百变贴BAI BIAN T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91915号“百变B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495841号“百变布鲁可MAGIC BLOCKS”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40942号“百变婚纱秀AMAZING WEDDING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36362号“百变BAIB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59027号“百变BAIB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530822号“百变BAIB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9289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301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将无效,引证商标八、九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八、九在相关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百变小组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八、九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相近,上述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八、九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八、九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眼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