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57467号“整装家居定制Bolo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整装家居定制Boloni 55957467

阅读:110509 2022-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7467号“整装家居定制Bol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07560号“Bloni”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博洛尼智能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氏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57467号“整装家居定制Bol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07560号“Blo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765922号“BOL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60255号“Boluoni”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622001号“BO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64630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766944号“BO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组合“Bolon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中的英文在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5957467号“整装家居定制Bolo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整装家居定制Boloni 559574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33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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