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玄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7374号“点点佳Diandia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98844号“哈里猫 MOBOOS.COM及图”商标、第12627614号“小黑蚝情 美食人生·地道风味及图”商标、第14548569号“森林猫 FOREST CAT.CO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